新華網沈陽11月3日電(徐揚、郭毅)從11月起,北方大部分地區開始供暖,但老百姓對煤價跌而采暖費保持堅挺的質疑仍未平息。盡管各地供熱部門拿出種種不降價的理由,但事實上是與“煤熱價格聯動”規定背道而馳。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采暖費“能上不能下”于理不通、于法不合。
采暖費隨著煤炭價格的升降而增減稱為“煤熱價格聯動”,對此早有明文規定。如2005年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關于建立煤熱聯動機制的指導意見》中指出:“當煤炭到廠價格變化超過10%后,相應調整熱力出廠價格”。隨后各地也據此在制定供熱條例時明確了“煤熱價格聯動”。如今年5月遼寧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遼寧省城市供熱條例》,規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煤炭市場價格變動情況,建立煤熱價格聯動機制”。
在“煤熱價格聯動機制”下,2008年沈陽市居民采暖費從23元/平方米漲到了28元/平方米;齊齊哈爾居民采暖費從26元/平方米上調到29元/平方米。其他地方也不同程度上調了采暖費。
數據顯示,目前煤炭價格大幅走低,比6年前回落三四成,可采暖費卻紋絲不動。理由多種多樣,有的地方說是“人力、運輸成本上升”,有的地方部門以“治理霧霾環保成本增加”為由拒絕降價。對這些嘴上說說卻并沒有認真仔細地向消費者公開成本的理由,老百姓并不買賬:憑什么企業說多少就是多少,并且是強制收取呢?
歸根結底,供暖是一種服務商品,要遵循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則,價格可以隨行就市地變動。此外,對于煤熱聯動,既然有法可依,就要嚴格執行,有關部門不能揣著明白裝糊涂,置法律規章于不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