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暖氣不熱業主拒交費
“法官,您可以去我家里實際測量一下,暖氣片都是涼的,我憑什么交供暖費?”法庭上,面對供暖公司向自己索要2005年至2018年度共13個采暖季供暖費的訴訟要求,田女士稱,家中一共五組暖氣,有四組不熱,室內溫度還不到16℃,自己多次向原告供暖單位報修,但是維修后沒有效果。
法院判決:田女士提交測溫照片證明供暖溫度不達標,法院實地查看時涉案房屋的供暖質量確實存在瑕疵,經維修仍無法達標,原告提供的供熱服務存在不足。法院判決田女士按照減免后的金額支付部分供暖費。
提示:室溫不達標收集三類證據
①測溫單。測溫單需同時具有供暖單位和業主的簽字確認,能夠清晰反映測溫時間、測溫地點、室內溫度及供暖問題。
②基層組織出具的證明。業主在供暖單位不配合的情況下,可以向基層組織反映供暖問題,部分基層組織亦可組織測溫并出具相關證明。
③用戶自行測溫的視頻資料。用戶自行測溫時,最好用錄視頻的方式,同時拍攝室外天氣情況、室內密封狀態、時長以及一段時間內室內不同區域的持續室溫。若是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委托具備室溫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供暖溫度進行檢測。
對于供暖單位,法官建議,收到業主的報修申請時應及時入戶處理并測溫,保留相關記錄備查,積極與業主溝通解決,避免出現業主拒絕交供暖費的情況,導致損失及矛盾擴大。
案例2 申請停暖未獲答復卻成被告
傅先生是昌平區沙河鎮某小區的業主,自稱實際并不在該小區居住。傅先生提交證據,在2016年4月,自己就向該供暖公司工作人員發送短信,內容為“某熱力你好,我們這些年戶里戶外管道暖氣閥一直關閉、暖氣表零走字,已經打過你們的電話,作了情況說明……”工作人員未回復該短信。
2019年,供暖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傅先生支付2011年至2016年度5個采暖季的供暖費。經調解,傅先生支付涉訴期間供暖費,并作出停暖聲明,供暖公司撤回起訴。但供暖公司未通知傅先生辦理停暖手續,也未答復其是否能夠申請停暖。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傅先生提交的短信和相關聲明,可以認定其已經向供暖公司提交了停暖申請。對于供暖公司主張的供暖費,法院酌情支持部分基礎供熱費。
提示:停暖別忘交基礎供熱費
法官提醒業主,在房屋無需供暖時,應當在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時間向供暖單位提出停暖申請,雙方就房屋是否能夠停暖以及停暖時間、基礎供熱費等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一致后可以停暖。同時考慮到單個用戶的采暖設施是供熱系統整體的一部分,供熱設施及供熱負荷的配備并不會因單個用戶要求停熱而減少,要求停熱的用戶仍然占有著供熱資源,因此停暖的業主仍需按照一定比例交納基礎供熱費。
案例3 單方改為自采暖敗訴
崔女士是昌平區北七家鎮某別墅小區的業主,因其未交納2015年至2019年4個供暖季的供暖費,該小區的供暖單位將崔女士訴至昌平法院。
崔女士辯稱,因原告提供的供暖服務不達標,己方于2013年10月切斷供暖管道,自行安裝壁掛爐供暖設備取暖。對此,供暖單位否認崔女士將房屋的集中供暖管道截斷。
法院審理認為,涉案房屋所在小區采用的是集中供暖方式,在未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業主單方改為自采暖并以此為由主張未接受供暖服務而拒交供暖費,缺乏法律依據。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涉訴期間的供暖費。
提示:房主不能自行拆改供熱設施
據《北京市供熱采暖管理辦法》規定,用戶不得拆改室內共用供熱設施、擴大采暖面積或者增加散熱設備。用戶裝飾裝修房屋不得影響供熱效果或者妨礙對設施進行正常維修養護。用戶拆改室內自用采暖設施的,應當經供暖單位確認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采暖和不妨礙設施維修養護。用戶因拆改室內供熱采暖設施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法官提示,房主不能自行拆改供熱設施。另一方面,若供暖單位自行截斷管道拒絕供暖,也無權要求用戶交基礎供熱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