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趙曉英)日前,岫巖滿族自治縣岫巖鎮宏新村供熱處因銷售貨物未申報納稅被岫巖滿族自治縣國稅局稽查局處罰。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22274.75元。
根據舉報,岫巖滿族自治縣國稅局稽查局稽查三科指派人員于2013年5月16日起對岫巖滿族自治縣岫巖鎮宏新村供熱處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涉稅情況進行了檢查。
經查,該企業有銷售煤及取暖費收入沒有入賬申報繳納增值稅。該企業于2012年4月20日銷售煤2120噸,每噸含稅價200.00元,取得含稅銷售收入424000.00元沒有記賬,也沒有計提銷項稅,應補增值稅48778.76元。該企業2012年12月對212戶緩繳取暖費的用戶提供供暖,收取的取暖費含稅金額為373215.54元,企業沒有記賬,也沒有計提銷項稅,應補增值稅42936.30元。因為該企業一直到2012年12月末留抵增值稅84589.42元,所以實際應補繳增值稅(48778.76+42936.30)-84589.42=7125.64元。
岫巖滿族自治縣國稅局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對該企業進行處罰。該企業銷售貨物未申報納稅,屬于偷稅行為,應補繳增值稅7125.64元,并處以偷稅數額二倍的罰款,罰款金額為14251.28元,對該企業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為897.83元。








